近日,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确认2017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8】170号)文件精神,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各界向我校教育基金会捐赠均可享受企业或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权益。
据了解,根据2017年2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